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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 时间:2018-03-23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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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第196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我办会同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现予印发。

  各地口岸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
(试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口岸办会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进出口企业在统一平台上办理集装箱设备交接、提箱作业计划申报、费用结算等手续,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

  二、取消海运提单换单环节。协调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船公司加快实现提货单电子化。报关报检环节不再要求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纸质海运提单或提货单。

  三、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在海运集装箱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环节推动口岸查验单位和港航企业之间应用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协调推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船公司、港口、企业间实现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

  四、加快实现报检报关“串联”改“并联”。改变现有货物报检报关“串联”流程,实现报检、报关同步“并联”受理,将通关单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从电子审单环节后移至报关单放行环节。电子数据比对不符的,系统转入现场人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五、简化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办理。推进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无纸化,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查询、签发、核销等功能。研究放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时限及次数限制,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网上领取和认证结果联网核查,完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程序。适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六、完善随附单证无纸化格式标准。加快推广应用报关报检系统合同、发票等随附单证电子化上传功能,丰富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应用电子签名技术。

  七、应用电子委托代理,取代纸质报关报检委托协议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实现与“单一窗口”平台对接,进出口企业应用无纸化委托模块电子授权委托功能,通关环节不再需要递交纸质委托协议书。

  八、加大担保制度推广力度。在税款总担保的前提下,提高应税货物通关效率。

  九、简化进口免予CCC认证证明工作流程。推进实现办理进口汽车零部件查验CCC认证证书或免予CCC认证证明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异地通用,加快地区间实现免予CCC认证证明的联网核查。

  十、简化出口原产地证办理流程。在符合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基础上,推广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证书只需签字无需盖章。

  十一、规范和降低口岸检查检验服务性收费。建立口岸服务企业招投标制度,逐步引入竞争企业。扩大各项跨境贸易、物流服务业政府采购和采信范围,由进出口企业自主选择跨境贸易服务机构,禁止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十二、治理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开展收费检查,由口岸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合理收费予以规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三、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功能,提升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支持扩大跨部门联网核查监管证件范围,凡可通过部门间联网查验的证件、资料,企业不需重复提供,减少企业在各业务环节提交单证的数量。

  十四、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深化口岸查验单位协作共管,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依托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功能,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备箱至查验区后,各查验单位按照商定的时间到场查验,力争应联尽联,做到一次作业、一次完成检查。

  十五、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公开制度。在全国主要海运口岸试点应用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采集除事中必须处置的必审必核事项等特殊情况外的货物通关各环节主要时间节点信息,适时公布口岸通关时间。

  十六、建立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牵头本省商务、交通、口岸查验单位共同建立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十七、建立口岸通关意见投诉反馈机制。协调各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口岸现场、“单一窗口”平台公布通关服务热线,回应解决进出口相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善企业通关体验。

  十八、继续开展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总结经验、做好试点,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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