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6399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价格成本监审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发改报〔2017〕69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粤价〔2006〕2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未能提供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情况下,可以2014年至2016年度出租车行业成本监审报告为依据,在制定具体调价方案时,参考调查掌握的2017年行业成本数据情况。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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