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套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价格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发改规〔2020〕5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监审办法》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规〔2019〕5号)一脉相承,体现了准许收入法(即“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的定价模式),同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为依据,与存量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相衔接,实现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尺度。办法出台后实现了配电环节成本监管的全覆盖。
《监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定义增量配电业务是指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共用配电网络为用户提供的配电服务。二是明确定价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规定增量配电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构成。三是明确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关联交易的审核方法、配电量及配电损耗率的确认、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的核定等。四是规定了对增量配电企业的成本核算及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增量配电企业需提交的成本资料、时限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成本资料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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