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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49家企业因哄抬价格被立案调查!广东公布10宗警示案例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26 14:35 字体: [大] [中] [小]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价格领域违法行为,立案并查处了49家企业涉嫌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竞争环境,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二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特一⑧布洛芬片”(规格:0.1g×100片/瓶)进货价为3.3元/瓶,以5元/瓶对外销售。12月12日至14日期间多次调高销售价,最高以8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二

  深圳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11月进货价为32元/盒-36.8元/盒,12月1日进货价为45元/盒。11月期间以43.5元/盒—46元/盒对外销售;12月1日—12月5日期间以57元/盒—78.33元/盒对外销售,12月6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8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于12月2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三

  顺德容桂××药房,进货的抗原检测试剂盒不单独对外销售,消费者需购买80元/瓶的维生素C才附送抗原检测试剂1人份。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4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四

  梅州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11月2日至12月1日进货价为21元/盒-35元/盒,11月8日以26.5元/盒对外销售,12月6日起销售价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9元/盒;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0.35克*48粒/盒)进货价为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以25元/盒对外销售,11月22日起销售将价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5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五

  惠东县吉隆镇××药店,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盒)进货价分别为9.4元/盒,以13.5元/盒-18.5元/盒价格对外销售。11月23日起4次提高销售价格,12月6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9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5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六

  红海湾田乾街道××药店,销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28粒),进货价为7.6元/盒,以8元/盒对外销售。12月12日起以38元/盒对外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汕尾市市场监管局红海湾分局于12月14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七

  东莞市××医药有限公司寮步××分店,销售的“布洛芬缓释胶囊(0.3g*17粒)”、“维生素C泡腾片/香橙味”进货价分别为3.95元/盒、6.93元/支,分别以18元/盒、24元/支对外销售。12月8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38元/盒、38元/支。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八

  阳江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12月4日至12月10日进货价为34.16元/盒-34.36元/盒,销售价格从12月4日44元/盒提高至12月6日49元/盒。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规格:24粒/盒),11月20日至12月4日进货价为11.5/盒,销售价格从11月20日16元/盒上涨到12月4日28元/盒;12月9日至12月11日进货价为20元/盒,销售价格从12月9日31元/盒上涨到12月10日46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1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九

  怀集县幸福街道怀高工业区××药店,捆绑销售4袋药品,其中1袋标注的总标价为158元,包含有1盒连花清瘟胶囊、1袋板蓝根颗粒、1盒布洛芬片、1盒小柴胡颗粒、1盒抗病毒口服液、1包杀菌卫生湿巾、1盒复方金银花颗粒、1盒四季感冒胶囊;另外3袋标注的总标价为196元,包含有1盒连花清瘟胶囊、1袋板蓝根颗粒、1盒复方金银花颗粒、1盒抗病毒口服液、1包杀菌卫生湿巾、1盒布洛芬片、1盒四季感冒胶囊、1盒维生素C咀嚼片、1盒小柴胡颗粒。该经营者涉嫌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十

  普宁市××堂药店,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10ml*18支/盒),进货价为19.8元/盒,以24元/盒对外销售。12月12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32元-38元/盒,12月14日至15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0-45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普宁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19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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