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2021年广东省机械用石油加工类(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担。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依据《广东省机械用石油加工类(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次共对46家企业生产的57款机械用石油加工类(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5个市以及上海、江苏、北京、湖北、陕西、广西、浙江、山东、江西、福建等10个省、直辖市。
本次抽查重点对机械用石油加工类(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运动黏度(-40℃、100℃)、平衡回流沸点(ERBP)、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pH值、蒸发性能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发现6家企业生产的6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有:运动黏度(-40℃、100℃)、湿平衡回流沸点、pH值、蒸发性能等。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或依法处置同一产品;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本次通告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动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