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28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共涉及我省16宗案件、15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产品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检的淘宝干果商城(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230124,规格型号:42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处以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0〕046号)
二、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6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在调查中主动配合,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惠湾市监澳处字〔2020〕15号)
三、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3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已依法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
四、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4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不罚字〔2020〕6号)
五、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6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罚字〔2020〕福海98号)
六、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销售的泥鳅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2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不罚〔2020〕110601004号)
七、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培信海产品档销售的花甲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培信海产品档销售的花甲(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0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氯霉素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培信海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培信海产品档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2、处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260518070号)
八、淘宝百盛佳商贸(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百盛佳烘焙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美味金丝松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淘宝百盛佳商贸(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百盛佳烘焙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松溪县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金丝松(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5130234,规格型号: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2月2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百盛佳烘焙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百盛佳烘焙店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现场送达检测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并将当事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处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已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请其督促平台对相关网店下架处理。(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异决字〔2020〕22035号)
九、淘宝网易严选食品小铺(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希特隆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五香味手撕肉条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淘宝网易严选食品小铺(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希特隆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漳州市珍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手撕肉条(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5130232,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2月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希特隆食品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现场送达检测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并将当事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处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已将五香味手撕肉条不合格线索函告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查函,请其督促平台对相关网店下架处理。(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异决字〔2020〕20419号)
十、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销售的沙甲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销售的沙甲(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3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020604047号)
十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丽旋水产品店销售的带子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丽旋水产品店销售的带子(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19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丽旋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丽旋水产品店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处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260609087号)
十二、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史磊蔬菜档经营的豇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史磊蔬菜档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史磊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史磊蔬菜档作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不罚〔2020〕020605008号)
十三、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均琴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均琴蔬菜店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3月18日)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均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了召回措施,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均琴蔬菜店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020608048号)
十四、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天山乌梅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检的淘宝干果商城(经营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天山乌梅(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230123,规格型号:42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日)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以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0〕048号)
十五、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婴幼儿多种谷物米粉和婴幼儿多种谷物混合水果米粉(原产国:葡萄牙)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检的北京爱宝坊孕婴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婴幼儿多种谷物米粉(原产国:葡萄牙,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230288,规格型号:225克/盒,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3日)泛酸、碘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值的80%;婴幼儿多种谷物混合水果米粉(原产国:葡萄牙,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230290,规格型号:225克/盒,产日期:2020年10月11日)碘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值的80%。
(二)经查,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依法主动对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作一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907.18元;2、罚款24976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一02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