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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认定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服装缺陷商品名单并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2-13 16:43 字体: [大] [中] [小]

2019年第35号

  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商品的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43号)的规定,我局结合2018年度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发现的商品不合格情况,认定其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5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在本省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凡有生产经营与本通告名单所指相同商标(未标注商标的,相同标称生产者视为相同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已购用户停止使用、召回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未停止生产、销售与本名单所指相同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召回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生产、销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生产、销售的与本通告名单所指相同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向我局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有关处置措施。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赵炎,电话:020-38835254,电子邮箱:xbc2410@sina.com。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18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和充电器)、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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