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
2020年7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0年9月5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告》,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省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了《通告》,对备案的范围、备案机关、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备案的时限、流程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哪些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单位需要备案?
并非所有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单位都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要求,《通告》将备案的范围确定为在广东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的仓库贮存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或承接非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是无需备案的。该贮存场所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已经纳入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以食品经营企业为例,在申办食品经营场所许可时,企业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是必须报告并登记在食品经营许可副本中的。
需要备案的是本身并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仅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受托方。冷藏冷冻食品的质量安全与冷链过程控制紧密相关,贮存不当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由于这类单位不实施许可管理,无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为加强对此类主体的监管,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贮存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备案的方式,纳入到食品监管部门监管视野。
同时,《通告》所适用的备案范围是基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单位。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的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因另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部门,所以仅为上述特殊领域监管对象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单位,不属于本《通告》备案的范围。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何备案?
《通告》按照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领取时间的不同,明确了相应的备案时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有一部分取得营业执照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已经开展相关业务。若此类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备案,则造成了对新开业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不平等对待,且不利于食品安全的风险管控。故《通告》要求,在《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完成备案。
四、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通告》规定,办理备案只需要如实填报并提交《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即可。委托他人现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确定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在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通告》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以采用签订食品贮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形式来确定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的形式,便于双方有效落实各自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