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原省质监局制定出台的《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08〕142号,以下简称2008年版《管理办法》),已不适合标准化改革发展形势要求。为了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7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2008年,原省质监局制定出台《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和规范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成立技术委员会125个,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各个领域,为支撑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作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版《管理办法》实施十年来,我省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基础和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标准化改革工作不断深化,高质量发展趋势对标准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市场标准在标准体系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加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撑,因此,建设更专业、更权威、更有影响力的技术委员会成为我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迫切需求,而从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上来看,2008年版《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
二、新的《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未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未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新《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组建和调整、监督管理、奖惩措施和附则等内容。
三、与2008年版《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对于一些标准化需求强烈但不宜常设技术委员会的领域,或者暂时没有单位具备承担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的行业,新《管理办法》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做法,提出设立标准化工作组,满足该领域或行业标准化工作需要。标准化工作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如两年后条件成熟可按相关规定组建技术委员会。
四、新的《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明确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职责,解决了权责不清的问题。2008年版《管理办法》未明确提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导致技术委员会管理中存在谁都可管、谁都管不好的情况。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分别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为各相关单位参与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和技术委员会明确自身职责范围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发挥各方合力,提高技术委员会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了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解决了委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构成,2008年版《管理办法》未对相关构成人员做明确规定。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技术委员会构成人员分别从数量、条件和相关要求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条件、可承担秘书处的数量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技术委员会重要事项审议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地细化了设立技术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从源头上解决了当前存在的部分委员专业能力不足、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和运行不规范的问题。
(三)明确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程序,解决了申报和批准无序的问题。根据标准化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技术委员会规划和布局原则,要求技术委员会名称和专业领域上应当与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对应,对于新获批成立的国际和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求直接批准设立省级技术委员会。同时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细化了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限、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满足了当前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需求。
(四)明确了技术委员会定期评估和奖惩制度等规定,解决了只进不出的问题。目前,我省技术委员会数量达到125个,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存在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长期停滞、自愿申请退出、多次年审不合格等问题,以及部分委员存在感不强、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等现象,而2008年版《管理办法》仅从标准项目完成率方面对技术委员会调整和撤销提出了要求,已明显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技术委员会定期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和处理、激励政策及解散条件等内容,为技术委员会合理退出提供了依据,解决了多年来技术委员会只增不减、只进不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