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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10-23 14:58 字体: [大] [中] [小]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6号)已予2019年10月11日印发,印发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出台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称原《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标准,建立了全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数据库,改变了各地因健康体检项目不统一、健康证明不互认等问题,也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提供了统一权威的信息查询平台。

  结合本轮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了目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称新修订《管理办法》),以适应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二、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变化。根据本轮行政机关改革精神,新成立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变化。对自愿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原各级监管部门分级进行管理,改变为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增加了使用电子《健康证明》的规定。新修订《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健康证明》电子证的使用和《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终端查询的规定。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三、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落实的关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组织需要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制度并执行因病离岗调岗制度,制定并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常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

  1.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1)既往病史;

  (2)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3)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4)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5)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三)监管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有哪些具体内容。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一个月末 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末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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