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规字〔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除应当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省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
(二)省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三)国家、省级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业务数据公示系统。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方式。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名字或名称;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除属于第一款情形外,应当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全部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的,不公开理由应当在公开时限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粤市监办〔2019〕793号)有关规定,经内部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或者未隐去第八条规定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开了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撤下原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公示内容不准确的,更正并告知当事人;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省局在核实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停止公开,省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省局自收到相关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撤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至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
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10万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参照适用本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