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9日以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为目的,约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指导落实整改,督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而进行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约谈机关可以要求该单位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约谈。被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机关可以实施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申请人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事项,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备案而未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的;
(四)监督抽检(验)或风险监测发现产品存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五)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者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产品的;
(七)多次被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五条 责任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安全负责,明确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二)通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查找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整改的具体内容及措施,确定整改期限;
(三)听取该单位采取措施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询问质量管理状况,了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换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听取陈述和承诺;
(四)对该单位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责任约谈的程序: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约谈情形之一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和职责提出责任约谈,以《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通知书》(附件1)的形式提前通知被约谈企业。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责任约谈原则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或者委托食品药品监管处(科、股)室负责人实施;涉及重大事件或者可能存在严重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法规、稽查等监管处(科、股)室人员参与,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约谈;
(四)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监管人员在场,并由专人填写《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记录》(附件2)。结束时,约谈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被约谈单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注明,并经现场其他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将约谈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单位;
(五)被约谈单位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责任约谈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约谈机关并说明理由,经约谈机关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对责任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约谈机关及单位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机关可在整改期限过后组织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跟踪检查,针对责任约谈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形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条 约谈机关应及时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集中整理,依法纳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对市场开办(管理)方、网络食品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药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研究机构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单位的责任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通知书;2.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记录),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