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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4-02-10 14:52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2月8日以粤知〔2014〕14号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应围绕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和强省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宣传教育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承担。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实务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具体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采用申请审定或招投标的方式,具体项目采用的方式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础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申报或投标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二)课题组人员应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具有开展相应软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研究的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能力等。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每年向有关单位征集软科学选题方向及内容,确定年度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选题方向和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本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作为申报或投标文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申报或投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立项或中标项目,并下发立项或中标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的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一年,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项目逾期未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成果形式、项目计划进度等合同内容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进行变更或调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期(以项目时间跨度中期为准),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适时检查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所立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对于有特殊意义的重点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重点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保证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资料费、翻译费、会议费、印刷费、管理费和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或对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采取会议评审和材料评审两种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结题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结题,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5名或以上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

  一般项目采取材料评审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3名或以上相关专家通过书面材料审查方式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

  具体项目承担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材料完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程序如下: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结题申请,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审批书》、最终研究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式四份及电子件;

  (二)评审结题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研究人员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题;

  (三)结题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须附不少于50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四份及其内容光盘1张。

  第二十七条 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由项目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

  第三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有权使用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作为决策资源,可出版、发表其研究成果,并编制“软科学研究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广东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推动成果应用和转化,或建议其他单位进行成果应用和转化,对应用和转化成绩突出的项目成果应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软课题评选。

  第六章 项目绩效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取得重大进展或突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将在项目后续研究中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及研究成果质量。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将在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送中止合同通知书,并可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给予责令退回项目经费,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结束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结题申请并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第一次结题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结题仍未能通过;

  (三)与审定立项的内容严重不符;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项目,责令退回项目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研究成果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被撤销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将向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发送撤销项目通知书,记入信用记录,并可追回项目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二至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粤知协函〔200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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