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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0-31 12:44 字体: [大] [中] [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74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95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012号)涉及我省6宗案件7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销售的、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紫云英蜂蜜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销售的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标称兰溪市鸿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紫云英蜂蜜”(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7日),其中嗜渗酵母计数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决定对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84元;2.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处罚〔2022〕稽83号)

  (三)经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东晓南店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海市监不罚〔2022〕1011号)

  二、广州乐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石磨黑小麦粉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广州乐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疆创兴农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标称吉木萨尔县创兴农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石磨黑小麦粉”(规格型号:1千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其中赭曲霉毒素A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广州乐奇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州乐奇超市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粤穗番市监(石碁)不罚字〔2022〕29号)

  三、佛山市南海区林海钟蔬菜档销售的茄子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佛山市南海区林海钟蔬菜档销售的“茄子”(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佛山市南海区林海钟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南海区林海钟蔬菜档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南)狮综执市监罚不罚字442号)

  四、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蓝莓味李果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馆陶县天下客食品经营商行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蓝莓味李果”(规格型号:40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5日),其中苋菜红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2.罚款6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处罚〔2022〕98号)

  五、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初级中学采购使用的姜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初级中学采购使用的“姜”(生产日期:2022年6月30日),其中噻虫胺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初级中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决定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初级中学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南)桂综执市监罚不罚字347号)

  六、华南理工大学采购使用的手工老陈醋(酿造食醋)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华南理工大学采购使用的山西金福来老陈醋有限公司委托标称山西中调西堡泉老陈醋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老陈醋(酿造食醋)”(规格型号:42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其中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华南理工大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华南理工大学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15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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