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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6-02 10:44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经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采取领导访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含明查暗访)等评价方式,对佛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进行了省级初评。

  经综合评价认为,佛山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以建设“岭南美食之乡、食品安全之城”为目标,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重点,做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切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达到了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标准,通过了省级初评,示范作用明显,有力提升了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省级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6月2日至6月16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向省食药安办反馈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提供虚假、不实等信息。

  电话:020-38835094、38835493(传真);

  邮箱:gdsjj_luojun@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620。

       附件:佛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docx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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