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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06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19 12:00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广办罚〔2024〕006号

  当事人:广州******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住所:广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我局在查办佛山******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粤市监广办〔2024〕005号)中,发现佛山******公司为其服务对象***代理申请的7件专利都是委托当事人设计并代理申请的,***并非实际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当事人涉嫌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违法行为。2024年7月24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本案关联第三方北京******事务所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9月1日,当事人与佛山******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委托代理协议》。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当事人为佛山******公司服务对象***设计并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代理申请7件专利,***并非实际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当事人设计并代理申请了3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代理师***代理了2件,***代理了1件,目前***、***都已离职且不在广东执业;另外4件外观设计专利由当事人转托北京******事务所设计并代理。当事人收取佛山******公司费用9800元,扣除支付给北京******事务所5600元,违法所得4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佛山******公司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对北京******事务所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专利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书》、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证明当事人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有关事实。

  3.专利证书复印件7份、专利公布公告截图7份,证明7件专利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在“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开平台”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及其专利代理师之前都没有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315经济违法举报表单》,证明***并非实际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6.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4〕00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八项“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应按《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理。

  经查“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开平台”和“信用广东/信用中国(广东)平台”,没有发现当事人及其专利代理师以往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屡犯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及其专利代理师交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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