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0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7-31 15:34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广办罚〔2024〕001号

  当事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月10日、1月23日和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总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与上述企业的合作经营互联网定制客运业务中,涉嫌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与广东省内17个地市33家企业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定制客运345条专线中,其中14条互联网定制客运专线15个优惠推广时段内采取大幅度“补贴”的营销策略,导致“****”项目模块客票售价(优惠价)低于实际客运专线运营成本。期间,当事人与合作客运企业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以低于运营成本价格出售客票共622605张,当事人投入“补贴”8759288元,获取信息服务费2131895.5元,亏损6627392.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陆*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 对当事人合作客运企业询问笔录4份(1月10日、1月23日、2月2日和4月12日)共21页;

  3.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4月25日和6月18日)共12页;

  4. 当事人提供“****”项目优惠期间经营情况统计表33份共89页1196条经营情况数据和《答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18询问材料》1份共1页;

  5. 相关协助调查函17份共51页及协查复函22份共936页;

  6. 提请认定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函1份及认定当事人低价倾销违法行为复函1份;

  7. 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4〕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进行处罚。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相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