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深办罚〔2024〕8号
当事人:深圳******美容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未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无法提供自开播以来所有直播内容的存档文件,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其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为推广自身品牌及提供的服务项目,于2023年7月11日与抖音生活服务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该平台上进行企业号认证(主体信息为深圳******美容医院,企业认证:******,抖音账号:******),并组建了自己的直播营销团队。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直播营销团队人员按照既定的直播推销话语方案,以现场直播的形式推销射频治疗仪(“黄金热拉提”)、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黄金超光子)、激光和脉冲光工作站(“黑金超光子”)、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嗨体”)、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润致水光”)等医疗服务项目并在直播画面中出现相应服务的购买链接。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在直播平台对自己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推介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内容与你公司在抖音生活平台以直播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二)当事人直播营销团队主播在抖音生活平台以直播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例如“‘蒙娜丽莎’它是能管1年左右的时间”、“打完之后,它会有一个正常的微微肿胀,但是其实基本上在你当天晚上他就消了”、“它能给你们避免‘丁达尔效应’,能给你们‘卧蚕’这块位置达到一个收紧的效果”、“它能在玻尿酸吸收完之后保持一个紧绷的状态,不会有松弛的情况”等对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治疗效果作出保证及断言的话语。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三)当事人未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无法提供自开播以来所有直播内容的存档文件。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总经理助理***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与抖音生活服务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在抖音生活服务平台的主体信息为深圳****美容医院。
3.当事人提供的在抖音平台推销的所有服务项目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文件、购买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抖音平台推销的服务项目为医疗美容服务。
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广告成品内容与抖音生活平台直播间的医疗广告内容不一致。证明当事人在其直播间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5.经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部分直播视频录像。证明当事人在介绍服务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所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其功能及效果时,使用对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性做出保证及断言的语句。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直播营销团队***等4人制作《询问笔录》4份以及1月24日和2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2份;提取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2023年10-12月销售费用明细》及制作抖音生活服务平台直播间医疗广告物料费用票据。证明当事人属于自行发布医疗广告,且未建立相应的医疗广告审核制度。
由于当事人属于自行发布广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利用抖音平台以直播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4〕8号),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6月2日向我局提出申辩,主要理由:一是初次违规;二是直播效益有限,积极配合调查;三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紧张;四是违法行为轻微,已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广告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以及发布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2.对当事人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元;
合计处罚款1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