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西办罚〔2024〕002号
当事人:吴川*****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吴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12日,根据“3·15”期间暗访发现线索,结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对68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均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其中:17只超期未检气瓶,21只报废气瓶。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3.当事人涉案68只气瓶及其现场照片。
4.当事人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于2023年9月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被吴川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