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广办罚〔2023〕011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工作电脑进行检查,依法提取电脑内包含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纸质专利代理委托合同2份(合同编号:******、******)。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16宗,共收取代理费18250元,违法所得合计1825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6份、收款凭证5份;
4.专利文件6份;
5.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1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25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2.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罚款,即1×18250元=18250元(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6500元(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