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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22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26 17:20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场所:******

  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微信公众号“******美容”(微信号:******),主要用于向消费者推荐当事人经营的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5篇医疗广告。《美创特色品项-3S科技丰胸》,发布时间2023年7月11日,阅读量13;《18岁的美好,让18岁面雕系列为你延续》,发布时间2023年7月14日,阅读量13;《肌肤抗衰黑马:半岛超声炮》,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阅读量6;《第七代M22 AOPT王者之冠,比想象中的更牛!》,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阅读量28;《为什么她会有这么美的轮廓?》,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阅读量3。当事人在发布《美创特色品项-3S科技丰胸》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称“你还要忍受多久? 雌雄难辨的尴尬 淹没在人海的自卑 焦点变换的黯然 现在开始性感升级 下一个女神就是你!”,将女性胸部与“雌雄难辨”“自卑”“黯然”等负面评价做不当关联,属于制造“容貌焦虑”,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3S科技丰胸四大专利技术”的内容,属于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有“为什么选择3S科技丰胸 01安全 02无痛 03无恢复期 04自然动感”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有配文“3S科技丰胸性感见证 蝶变新生 美容初见”术前、术后的图片,属于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在发布《18岁的美好,让18岁面雕系列为你延续》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有“胶原重生,持久抗衰”“术后可见5-10岁减龄效果”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在发布《肌肤抗衰黑马:半岛超声炮》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有“多维成效 紧致皮肤 淡化纹路 多维改善”“靶向定位 定位目标组织效率高”“多层覆及 分层覆盖 全效抗衰”“滑动操作 大焦域滑动操作 抗衰无死角”“舒适安心 超脉冲技术 不破坏皮肤表层”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在发布《第七代M22 AOPT王者之冠,比想象中的更牛!》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有“嫩回18岁”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有配文“大学生:欣欣 以前肌肤比较黄,很土气,自从做了M22后,白嫩白嫩的,穿什么衣服都好看,赞!”等的头像图片内容,大学生“欣欣”等是在当事人门诊部做过光电护肤医疗美容服务的***等人,属于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在发布《为什么她会有这么美的轮廓?》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中有“一次雕琢效果持久、安全可靠”“稳固 自然 见效快 持久”的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有配文“术前 美创·骨龄定制案例对比 术后”的图片5对,属于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发布的《美创特色品项-3S科技丰胸》《18岁的美好,让18岁面雕系列为你延续》《肌肤抗衰黑马:半岛超声炮》《第七代M22 AOPT王者之冠,比想象中的更牛!》《为什么她会有这么美的轮廓?》医疗广告是由当事人自行收集素材制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美容”发布,当事人是广告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底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张贴了一幅长17.4米高13.9米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于2023年年初在门诊部大门口左手边走廊通道张贴了一幅长20米高2.4米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当事人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发布宣传海报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当事人虽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不一致,进行了改动,当事人未就改动后的医疗广告内容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当事人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门诊部大门口左手边走廊通道位置发布宣传海报医疗广告前对广告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但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发布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是委托******设计部印刷、由******有限公司安装的,印刷费用3845.6元、安装费用1537元,当事人是广告主,广告费用为5382.6元。当事人在门诊部大门口左手边走廊通道发布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是委托******有限公司制作印刷张贴的,当事人是广告主,广告费用为2160元。综上,当事人通过宣传海报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为754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微信公众号“******美容”账号截图、推文截图、《证据提取单》。

  3.医疗广告审查材料。

  4.实际发布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医疗广告打印件。

  5.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相关费用的材料。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2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美创特色品项-3S科技丰胸》《18岁的美好,让18岁面雕系列为你延续》《肌肤抗衰黑马:半岛超声炮》《第七代M22 AOPT王者之冠,比想象中的更牛!》《为什么她会有这么美的轮廓?》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上述医疗广告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上述医疗广告中还含有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美容”关注人数为27人,其中17人为当事人员工,当事人通过该公众号发布的5篇医疗违法广告总阅读量63,在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教育当事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和在门诊部大门口左手边走廊通道位置发布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通过宣传海报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其一在***购物中心外墙A8位置发布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长17.4米高13.9米,篇幅较大,发布时间1个多月,该位置周边有***等小区和***民宿文创街区等场所,经过的人员较多。其二在门诊部大门口左手边走廊通道发布的宣传海报医疗广告长20米高2.4米,篇幅较大,画面朝内,发布时间7个多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宣传海报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通过宣传海报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7542.6元(人民币柒仟伍佰肆拾贰元陆角)。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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