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广办罚〔2023〕006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31日,我办收到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转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No:4400230202200881)。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库存生产批号231512644的涉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配合现场检查、签收相关文书、提供证据材料等。9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立案调查。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
2023年8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31512644、产品型号HRB400EФ16mm×12m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C成分质量分数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批次共12件(135条/件),计重换算为29吨,销售单价为******元/吨,货值******万元,产品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已售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因无证据证明其不合格,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
4.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No:4400230202200881)、同批次生产记录、产品报价表;
5.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措施报告、从轻处罚申请书;
6.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0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生产记录、
生产台帐、成品入库试验记录表等相关材料。在我局抽样后,对抽检批次钢材全部封存备查,涉案产品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分析自身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加强了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原料检验及成品入库检验频次。2023年6月的国家监督抽查、8月的广东省监督抽查,当事人生产的被抽样3批次同类产品经检验均为合格。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
2.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型号规格HRB400E Ф16mm×12m,生产批号:231512644)12件(135条/件);
3.处罚款126000元(人民币拾贰万陆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