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广办罚〔2023〕004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仓库现场随机抽取了待售电动自行车(型号为******)送检。2023年8月4日,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检样品“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2023年8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立案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调查、签收相关文书、提供证据材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等。
经查:
7月25日,当事人待售标称生产企业为******,产品型号为******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送检,其“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
8月10日,本局组织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技术检测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相同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26台进行逐一现场鉴定,发现其中6台不合格。
当事人从******有限公司直接购进涉案车辆,进货价格为******元/台,实际销售价为4599元/台。
当事人库存待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7台,货值为32193元(7台×4599元/台=32193元)。
当事人已售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因无证据证明其不合格,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3.授权委托书;
4.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No:WCJ2023-0641);
5.产品型号为******的合格证、授权书、******电动车线下经销协议、销售交货清单、银行付款回单、发票;
6.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0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车辆来源,提供了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等验收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附件3中第432项“对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从轻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7台;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即32193×1.2=38631.6元(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叁拾壹元陆角)。
以上罚没合计:3863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