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广办罚〔2023〕003号
当事人名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厢式冷藏车。2023年6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10日从******有限公司购进******(车架号码:******)整车1台,其购进整车后将车厢退回给******有限公司,再按照客户的要求重新安装整个车厢(包含制冷设备),于2022年1月12日销售给******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列入目录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其未取得厢式冷藏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违法所得8097.99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
2.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调查笔录 3 份;
3.现场检查的照片;
4.涉案车辆成本及销售价格统计表。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冷藏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综合案件查处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具有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冷藏车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零玖拾柒圆玖角玖分(¥8097.99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零玖拾柒圆玖角玖分(¥138097.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