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广办罚〔2023〕001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冷藏车。2023年6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调查、签收相关文书、提供证据材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等。
经查明:
2022年2月8日,当事人从******有限公司购进车架号为******的二类底盘,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自行购进的冷机、冷藏车厢体、导轨等加装到该二类底盘上,于2022年2月14日签署销售合同,以冷藏车整车销售给******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2日,当事人从******有限公司购进车架号为******的二类底盘,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自行购进的冷机、冷藏车厢体、导轨等加装到该二类底盘上,于2022年2月17日签署销售合同,以冷藏车整车销售给******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有限公司购进车架号为******的二类底盘,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自行购进的冷机、冷藏车厢体、导轨等加装到该二类底盘上,于2月26日签署销售合同,以冷藏车整车销售给******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从******有限公司购进车架号为******的二类底盘,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自行购进的冷机、冷藏车厢体、导轨等加装到该二类底盘上,于4月7日签署销售合同,以冷藏车整车销售******。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冷藏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冷藏车共6台,其中上述4台已经出厂销售完毕,另外2台(车架号:******、******)未出厂销售。当事人共出厂、销售上述冷藏车4辆,违法所得合计5392.9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的照片;
4、涉案冷藏车成本及销售价格统计表1、2、3、4(含二类底盘采购合同、发票,整车销售合同、发票,冷藏车厢厢体改装成本等);
5、起重设备合同;
6、改装派工单等。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3〕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冷藏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综合案件查处的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具有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拟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次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冷藏车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贰圆玖角伍分(¥5392.95);
以上罚没合计:135392.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