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19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4 19:05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连平县******气站(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连平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身份证件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8月15日,本局在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充装作业人员正在对报废、超期未检及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且充装台上已充装完毕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共有67个,其中报废气瓶24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26个(25个15Kg、 1个50Kg),非自有产权的气瓶17个。同时,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气瓶前后充装检查记录制度,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充装台上发现的67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予以现场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瓶装气体经营及气瓶充装资质。

  2.当事人现场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开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站长蓝小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现场提供2名充装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P)复印件1份,证明充装作业人员身份情况。

  4.现场已充装气瓶钢印编号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数量。

  5.2023年8月15日客户统计报表、充装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当日实施充装情况。

  6.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站内储气罐使用情况。

  7.《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现场实施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情况。

  8.《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事实。

  9.《2023年“安全生产月”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中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及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行为。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鉴于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消除安全隐患。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改正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行为。同时责令当事人对报废、超期未检气瓶送第三方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相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