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北稽罚〔2023〕029号
名称:四会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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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地址:四会市******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电线管案进行调查。我局在2023年塑料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于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生产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规格:dn16mm*3m,生产日期:2023年5月29日)进行了抽检,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规格:dn16mm*3m,生产日期:2023年5月29日)样本的所检抗压性能项目不符合JG/T 3050-199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调查,上述批次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规格:dn16mm*3m,生产日期:2023年5月29日)生产了1500条(生产单价**元/条,成本价****元)、销售了1500条(销售单价***元/条,销售收入****元),没有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3020340015C)、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440023020340015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203400151)各1份,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9月6日《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3020340015C)、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4400230203400151)、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表、产品合格证、存卡、发货确认单、生产销售库存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了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的违法产品。
4.产品购销合同、企业生产销售库存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该批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电线管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捌圆整(¥2,448.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圆整(¥33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详见《广东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