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东办罚〔2023〕006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有关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停放3辆待运液化石油气货车,车厢内装载的已充装气瓶中发现超期未检验气瓶3个,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08个。执法人员对上述气瓶进行登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辨认,涉案的气瓶为液化石油气瓶,属于燃气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气瓶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上述3个超期未检验气瓶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12年,已经达到报废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3个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08个,气瓶充装价约为61元/瓶,货值金额6771元,当事人向客户退回所收款项,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8名充装工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等情况。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气瓶实施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发货单(充装单号:202308160019)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充装气瓶单价及收款的情况。
证据六:《情况说明》及退款凭证,证明当事人退回充装气瓶的款项。
证据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监行处字〔2022〕***号),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东办罚告〔2023〕006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3个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08个,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曾因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3个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判废并作破坏性处理;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