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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西办罚〔2023〕003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4 17:39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西办罚〔2023〕00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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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对送检的70只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时,未检验“耐压试验”项目,但出具了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经当事人***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表面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

  3.当事人***出具的《气瓶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LPG-230701-01-01)及对应《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复印件。

  4.当事人***检验车间2023年7月1日至6日的监控视频。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均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均未要求听证。经复核,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我局不予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对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9万元。

  对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由于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15.4万元;2.对当事人***罚款3.6万元;3.对当事人***罚款3.5万元;4.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34.4万元;2.对当事人***罚款3.6万元;3.对当事人***罚款3.5万元;4.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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