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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西办罚〔2023〕002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4 17:36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西办罚〔2023〕002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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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2023年7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至5日对送检的2554只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出具9份《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内部检查”项目;经当事人***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表面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当事人***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对送检的455只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出具2份《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在未检验“壁厚测定”项目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上“壁厚测定”项目标记“√”,“评定结论”为“合格”。当事人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3.当事人***出具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0701-01-01、230701-02-01、230701-03-01、230703-01-01、230703-02-01、230704-01-01、230704-02-01、230705-01-01、230705-02-01),以及对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未要求听证。

  对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由于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4万元。

  对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15.4万元;2.对当事人***罚款3.6万元;3.对当事人***罚款3.5万元;4.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5.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30.8万元;2.对当事人***罚款3.6万元;3对当事人***罚款3.5万元;4.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5.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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