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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西办罚〔2023〕006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4 16:41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西办罚〔2023〕006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22日,根据投诉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充装完存放区发现2只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气瓶条码分别为:2580025842、2580059301,瓶身钢印标识分别为:2015.02-2023.01、2015.05-2023.05,型号均为YSP35.5),未涂敷“安全评估合格”或“安全评定合格”、检验机构名称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中“9.5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的规定,上述2只气瓶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站长兼充装工***《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

  2.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站长兼充装工***《询问笔录》。

  3.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2只涉案气瓶照片。

  4.当事人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行政处罚),未要求听证。经复核,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我局不予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由于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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