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丰顺县******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0号(Ⅵ)车用柴油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型号为0号(Ⅵ)车用柴油(以下简称:0号柴油)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测项目: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该批次0号柴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吨(12000升),购进单价为6.525元/升,购进总价为78300元。该批次0号柴油从2023年4月26日开始销售,至2023年5月23日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6.8元/升,总销售价格共计81600元。该批次0号柴油货值金额为81600元,扣除成本销售利润为3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3.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MZLHZF-00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0号柴油经抽样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批次0号柴油的购进发票复印件、《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美华油库出仓单》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1份,证明上述批次0号柴油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6.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度成品油购销框架协议》复印件各1份,《关于中海油汕头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的说明》,《中海油销售汕头有线公司购油确认书》,证明上述批次0号柴油的购进情况。
7.《关于丰顺县汤南红狮加油站20230519抽检柴油闪点不合格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自查相关情况。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9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29日通过书面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9号的陈述申辩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1、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在装卸油环节存在认识不足,导致该批次柴油闪点不达标,不是故意违法,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2、被梅州市税务局追缴增值税71.5万余元,造成经济困难;3、加油站位置较偏,经济困难,利润较低,加上三年疫情反复。目前,水电费、员工工资压力大,生存困难。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1、3点理由,本局予以采纳。第2点理由,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0号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0号柴油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结合当事人目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及未故意违法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在申辩书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0号柴油,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2.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81600元。
罚没款共计8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