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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03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9 21:48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韶关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关于依法核查不正当竞争监测线索的通知》(粤市监价监竞争交字〔2023〕第F72号)及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3日在微信注册公众号“星汇新零售体验公园”,于2022年1月17日将微信公众号“星汇新零售体验公园”认证为“星汇商业广场”,关注人数528。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投资购买其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星汇商业广场”预售公寓,通过微信公众号“星汇商业广场”发布如下14篇广告:

  1.《高铁站旁望江公寓.商铺 地段决定价值 推门即享高铁高速客运站》发布时间:2022年1月21日,内容宣称“星汇商业广场位于韶关市芙蓉新城核心高铁站旁,是韶关市重点打造的未来城市中心,也是韶关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唯一地段”“返租15年 月租金2000以上 回报率6.2以上”,阅读量304;

  2.《星汇商业广场——推门即享高铁高速客运站,地段优势,错过不再》发布时间:2022年1月25日,内容宣称“毗邻高铁站、客运总站仅有5分钟路程;与西河商圈约15分钟的车程,10分钟到达曲江区,20分钟到达市区商圈”“10分钟的车程可以到达韶关副城市中心”,阅读量43;

  3.《星汇商业广场——2022年虎年大吉 虎虎生威》发布时间:2022年2月2日,内容宣称“投资回报6.2%以上,稳定收益15年,高铁站旁边唯一一个产权公寓”“返租15年 月租金2000以上 回报率6.2以上”,阅读量70;

  4.《维也纳国际酒店---锦江集团旗下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星汇广场产权式酒店公寓,稳定返租15年》发布时间:2022年2月25日,内容宣称“星汇商业广场高铁站唯一个可售纯商业体,地段决定价值”“月租2字头 回报6字头”,阅读量126;

  5.《星汇商业广场高铁站旁立体交通轻松畅享全国》发布时间:2022年4月16日,内容宣称“半小时可达韶关丹霞机场。强大路网,实现了1个半小时与粤港澳大湾区对接”,阅读量56;

  6.《城市高铁会客厅——星汇商业广场》发布时间:2022年5月13日,内容宣称“年收益率6%以上 租金收入2字头起”,阅读量54;

  7.《高铁之上,立体交通,低首付抢占芙蓉新城CBD》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内容宣称“每月稳赚2000元租金”,阅读量48;

  8.《双11盛典 甜蜜大抢购》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内容宣称“每月收租2000元稳赚十五年”,阅读量21;

  9.《星汇商业广场——黄金地段 交通枢纽 超豪华精装修维也纳公寓热销中》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6日,内容宣称“机场接驳20分钟 1小时珠三角商圈”,阅读量34;

  10.《星汇商业广场——11月优惠倒计时3天》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内容宣称“月租2000 实力品牌托管 躺赚十五年租金”,阅读量29;

  11.《新年置业特惠房源——星汇商业广场 维也纳国际酒店产权公寓送全屋家电 品牌中央空调》发布时间:2023年1月12日,内容宣称“新城唯一可售黄金地段 升值无限 前景无限”“躺赚15年 每月2000元 安全放心”,阅读量84;

  12.《星汇商业广场首惠日——送品牌家电 品牌软装 品牌中央空调》发布时间:2023年1月30日,内容宣称“月租2000 躺赚15年 租金立即返还立即到账”,阅读量24;

  13.《星汇商业广场心动季节——高铁站唯一可售商业体》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内容宣称“高铁站唯一可售商业体”“租金15年 每月躺赚2000元”,阅读量39;

  14.《星汇商业广场 维也纳国际酒店精装修产权公寓 实现你梦想的投资》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内容宣称“2小时内到达香港 广州 深圳经济圈”,阅读量34。

  经查明,《新年置业特惠房源——星汇商业广场 维也纳国际酒店产权公寓送全屋家电 品牌中央空调》《高铁站旁望江公寓.商铺 地段决定价值 推门即享高铁高速客运站》《星汇商业广场——2022年虎年大吉 虎虎生威》《维也纳国际酒店——锦江集团旗下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星汇广场产权式酒店公寓,稳定返租15年》《星汇商业广场心动季节——高铁站唯一可售商业体》等5篇广告内容均含有绝对化用语“唯一”,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唯一”的真实性。

  《高铁站旁望江公寓.商铺 地段决定价值 推门即享高铁高速客运站》《新年置业特惠房源— 星汇商业广场 维也纳国际酒店产权公寓送全屋家电 品牌中央空调》《星汇商业广场——2022年虎年大吉 虎虎生威》《维也纳国际酒店——锦江集团旗下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星汇广场产权式酒店公寓,稳定返租15年》《城市高铁会客厅——星汇商业广场》《高铁之上,立体交通,低首付抢占芙蓉新城CBD》《双11盛典 甜蜜大抢购》《星汇商业广场——11月优惠倒计时3天》《星汇商业广场首惠日——送品牌家电 品牌软装 品牌中央空调》《星汇商业广场心动季节——高铁站唯一可售商业体》等10篇广告内容均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星汇商业广场——推门即享高铁高速客运站,地段优势,错过不再》《星汇商业广场高铁站旁立体交通轻松畅享全国》《星汇商业广场——黄金地段 交通枢纽 超豪华精装修维也纳公寓热销中》《星汇商业广场 维也纳国际酒店精装修产权公寓 实现你梦想的投资》等4篇广告内容均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上述14篇广告是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星汇商业广场”自行发布。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聘用的销售经理进行策划设计、制作、审核,其所从事的岗位不是专职负责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和公众号的运维。当事人是上述14篇广告的广告主,其利用自行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自行设计制作审核的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4.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星汇商业广场”账号主体截图1份、微信公众号后台记录截图1份、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截图14份,证明当事人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星汇商业广场”发布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聘用的销售经理的职务职责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出租委托服务合同书》、《韶关市***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有限公司关于之星汇商业广场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酒店公寓销控表》1份,证明当事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星汇商业广场”销售、合作等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14篇广告进行了删除。

  2023年9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依法于2023年9月2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7楼1703室举行。

  当事人陈述及申辩:当事人认为其涉嫌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免予行政处罚。其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受众面极其有限,且阅读量极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没有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促成成交,当事人并未因上述行为获利。文章的阅读量实际为其员工进行阅读的。二、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在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时,第一时间将在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广告删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认错态度良好。三、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是由公司销售经理进行策划设计、制作,所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是因公司销售经理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四、房地产市场极其低迷,当事人的经营举步为艰,持续亏损,已处于日常经营费用都面临难以应付的困境。10万元罚款,处罚过重。

  我局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提出如下意见:一、自2022年1月21日起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星汇商业广场”向关注人群发布涉嫌违法的房地产广告,推销其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主观目的性强,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止,涉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6个月,涉嫌违法广告篇幅达14篇,合计阅读量为966。房地产广告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大多为有购房意向的潜在购房者,其所宣传的商品为房产,而房产买卖涉及的交易金额都较高,一旦产生误导对社会及消费者的影响及危害程度都较大。当事人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一经发布被消费者阅知即产生影响,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后果。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促成成交,并未因上述行为获利。综上,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文章的阅读量实际为当事人其员工进行阅读并提交相关证明,听证会上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没有尽到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审查的义务。对于当事人涉嫌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其存在主观过错。三、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我局综合裁量已是从轻处罚,且是从轻处罚额度内的最低罚款。我局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不宜进一步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理由不成立,对我局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意见和建议:综合听证双方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支持办案单位原处置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5篇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唯一”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后,立即自行将2022年1月起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且这5篇含有绝对化用语“唯一”的广告阅读量较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免处罚清单第5项“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照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自查,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规范发布广告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10篇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的4篇内容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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