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台前停放待运液化石油气货车,充装台上有员工正在充装和搬运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气瓶进行核查和数量统计,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现场充装报废气瓶6个、超期未检验气瓶30个和未在该公司登记的气瓶148个。气瓶充装价是60元/瓶。尚未收取充装费,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格及相关主体身份。
证据二:举报电话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情况。
证据三:6月28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充装工人许**《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等情况。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粤市监责改〔2023〕400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气瓶实施暂时性控制措施等情况。
证据六:举报登记表,证明当事人主动举报揭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稽罚告〔2023〕4005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近期社会事故灾难(6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等)发生和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期间,明知故犯,通过扫自有气瓶的识别编码,来实现违规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6个、超期未检验气瓶30个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48个,数量较多,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当事人主动举报揭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涉嫌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气瓶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违法行为。将6个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判废并作破坏性处理;将30个超期未检验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若检验不合格应按规定予以报废;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