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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处罚〔2023〕400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08 10:19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在本局执法抽样检验中,当事人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型号:60227IEC53(RVV) 300/500V 3×1.0mm2,生产日期:2023-04,下同)“黄/绿色线芯分色比例——其中一种颜色的比例”项目检测不合格;“铜芯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阻燃电缆”(型号:WDZ-BYJ  450/750V 2.5mm2,生产日期:2023-03-28,下同)“绝缘热延伸试验”和“单根电缆垂直燃烧试验”2个项目检测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77卷(其中技术机构检验、备样各1卷,当事人备样1卷,执法人员查封23卷;另有51卷在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处寄售,当事人7月13日已召回),销售单价204元/卷,货值金额15708元;生产“铜芯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阻燃电缆”205卷(其中技术机构检验、备样各1卷,当事人备样1卷,执法人员查封202卷),销售单价146元/卷,货值金额29930元。上述两种产品货值金额总计45638元。当事人无销售上述产品,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稽罚告〔2023〕40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和“铜芯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阻燃电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19〕8号)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局拟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和“铜芯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阻燃电缆”行为,本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软电缆”75卷(即总数77卷扣检验、备样各1卷)、“铜芯低烟无卤聚烯烃绝缘阻燃电缆”203卷(即总数205卷扣除检验、备样各1卷);

  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贰玖点肆元(¥59329.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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