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10日,根据举报本局依法对***生产的3个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分别为:1.“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60227IEC 53(RVV) 300/500V 3×1.5mm²,生产日期:2023-04-02,下同);2.“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60227IEC 53(RVV) 300/500V 5×2.5mm²,生产日期:2023-03-22);3.“电力电缆”(型号:ZC-YJV 0.6/1kV 1×70mm²,生产日期:2022-08-01)进行抽样送检。6月14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其中有1个样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60227IEC 53(RVV) 300/500V 3×1.5mm²,生产日期:2023-04-02,下同)(报告编号:DX2301138,下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曲挠试验——曲挠后耐电压(2000V、5min)]。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显示,复检样品[曲挠试验——曲挠后耐电压]项目复检不合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本局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42卷(检验备样各1卷,召回4卷,查封36卷),每卷100米,销售单价3.30元/米,货值金额计13860元。其中,已销售给东莞市腾顺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4卷,销售价为1320元。已销售的4卷电线电缆全部召回,因货款按季度结算,当事人一直未收到上述销售货款132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格及相关主体身份。
证据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线产品情况。
证据三:5月10日现场笔录,6月28日对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情况。
证据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市监强制〔2023〕400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粤市监清单〔2023〕400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暂时性控制等情况。
证据五:6月28日申请复检书,证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情况。
证据六:7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检测委托书》(粤市监检鉴委〔2023〕4002号),证明当事人复检委托情况。
证据七:7月25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电监2023-07-0114),证明当事人复检结果情况。
证据八:销售单据和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销售数量、单价和召回情况。
证据九: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销售但未收到货款情况。
证据十:合格样品抽样记录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X2301136、DX2301137),证明当事人合格样品抽检结果情况。
证据十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市监解强〔2023〕4004号),证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证据十二:检验期间告知书(粤市监检鉴期〔2023〕4004号),证明复检所用时间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2023年9月6日,本局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东办罚告〔2023〕00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40卷(即不合格产品总数42卷扣除检验用2卷);
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千零壹拾捌元(¥1801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