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9日,根据举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聚稀烃绝缘聚稀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绞型耐火屏蔽软电缆”(型号:WDZBN-RYJSP 300/300V 2×1mm2,生产日期:2023-04-22,下同)进行了抽样送检。6月14日,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0.DX2301129,下同),显示上述抽样产品[导体电阻][包装标志检查]2项检测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本局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聚稀烃绝缘聚稀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绞型耐火屏蔽软电缆”95卷(检验、备样各1卷,当事人备样1卷,查封92卷),销售单价98元/卷,货值金额9310元。当事人无销售上述产品,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格及相关主体身份。
证据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缆产品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笔录及照片、对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挤塑工艺记录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情况。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粤市监责改〔2023〕40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市监强制〔2023〕4002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粤市监清单〔2023〕4002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和对涉案产品实施暂时性控制等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稀烃绝缘聚稀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绞型耐火屏蔽软电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19〕8号)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2023年9月6日,本局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东办罚告〔2023〕002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稀烃绝缘聚稀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绞型耐火屏蔽软电缆”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聚稀烃绝缘聚稀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绞型耐火屏蔽软电缆”93卷(总数95卷扣除检验、备样各1卷);
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零叁元(¥1210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没收款项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