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翁源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因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19日在微信注册“新注册公众号”,于2018年3月23日将“新注册公众号”认证为“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公众号简介为“楼盘推广、房产销售”, 关注人数3659人。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投资购买翁源县******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中央公园·澜园一期、二期商铺”,通过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发布如下11篇房地产广告:
1.《【1月1日 | 城芯旺铺,盛启认筹】挑高旺铺·买一层得两层》,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阅读量:366。
2.《认筹2万抵5万,买一层得两层,中央公园·澜园旺铺火热认筹中!》,发布时间:2023年1月4日,阅读量:293。
3.《社区+学校+百变=全优金铺》,发布时间:2023年3月3日,阅读量:213。
4.《全业态商铺,抢占翁源新城财富风口》,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阅读量:663。
5.《摊牌了!这里的商铺让财富一路狂飙》,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阅读量:242。
6.《机遇︱我竟想不到,高端社区的商铺如此有利》,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阅读量:212。
7.《实力金铺 | 翁源规划 新城有多大潜力?》,发布时间:2023年3月29日,阅读量:266。
8.《社区商铺,凭什么是风口?》,发布时间:2023年4月21日,阅读量:256。
9.《做生意的人,都抢抓先机.....》,发布时间:2023年5月5日,阅读量:210。
10.《社区铺?临街铺?学府铺?三合一,选它就对了》,发布时间:2023年5月12日,阅读量:160。
11.《买商铺好处这么多,让人无法拒绝!!》,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阅读量:134。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1月1日|城芯旺铺,盛启认筹】挑高旺铺·买一层得两层》、2023年1月4日发布的《认筹2万抵5万,买一层得两层,中央公园·澜园旺铺火热认筹中!》房地产广告中均宣称“新城C位 人气旺铺 城市中轴 临街旺铺 稳定客群 人气沸腾 高端社区商铺”“人潮铺 城芯铺 发展铺”及相关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这里的“承诺”既包括明示的承诺也包括暗示的承诺。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社区+学校+百变=全优金铺》房地产广告中宣称“投资首选,商机无限”“升值潜力无限”“中央公园|澜园 城芯旺铺 热领新城 C位旺铺 高端社区旺铺”“人潮铺 城芯铺 发展铺”及相关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这里的“承诺”既包括明示的承诺也包括暗示的承诺。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全业态商铺,抢占翁源新城财富风口》、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摊牌了!这里的商铺让财富一路狂飙》、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机遇︱我竟想不到,高端社区的商铺如此有利》、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实力金铺 | 翁源规划 新城有多大潜力?》、2023年4月21日发布的《社区商铺,凭什么是风口?》、2023年5月5日发布的《做生意的人,都抢抓先机.....》、2023年5月12日发布的《社区铺?临街铺?学府铺?三合一,选它就对了》、2023年5月19日发布的《买商铺好处这么多,让人无法拒绝!!》房地产广告中均宣称“中央公园|澜园 抢占金铺 醇熟商圈 抢占财富风口 高端社区商铺”“人潮铺 城芯铺 发展铺”及相关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这里的“承诺”既包括明示的承诺也包括暗示的承诺。
上述11篇房地产广告由翁源县******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有限公司制作,通过当事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发布,当事人在上述11篇房地产广告发布前对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当事人是上述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当事人开设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以前用于宣传其开发经营的“龙湖中央公园”项目,该公众号名称涵盖了其开发经营的项目名称,上述11篇房地产广告图文中均有“龍湖 中央公园 澜园”的表述,当事人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群发上述11篇房地产广告推荐“中央公园·澜园一期、二期商铺”的同时对其自身开发经营的“龙湖中央公园”项目起到了一定的关联推荐作用。当事人与广告主翁源县******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当事人未参与翁源县******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中央公园·澜园一期、二期商铺”房地产项目。当事人与翁源县******有限公司人员混同,未就通过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发布上述11篇房地产广告签订相关委托文书,也未收取相关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账号主体截图。
4.翁源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据提取单》。
5.《翁源县******有限公司项目广告创作及推广策划服务合同》。
6.广告内容截图11份(含清晰版光盘)、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后台截图。
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8.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书面向本局提交了《关于我司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申辩书》,要求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撤销或减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重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经营困难及地产市场环境萧条”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涉案的11篇房地产广告发布前对内容进行过审核,对广告内容清楚,明知或者应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翁源龙湖中央公园”关注人数3659人,当事人通过该公众号持续群发房地产违法广告11篇,时间跨度近5个月,总阅读量3015,宣传的标的是商铺,属大宗商品,相较于刚需住房有较强的投资属性。当事人自2022年12月30日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开始至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止已售出上述房地产违法广告宣传的标的商铺16套。在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后至本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间,当事人一直未对涉案广告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涉案广告被更多消费者阅知。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结合当事人目前的困难及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环境,及当事人在申辩书中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本局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