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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07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4 17:46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河源******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关于依法核查不正当竞争监测线索的通知》(粤市监价监竞争交字〔2023〕第F72号)及相关材料,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于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开发的楼盘位于河源江东新区城市建设起步区建设大道南面、凤凰岭公园东边,楼盘备案名为“河源星河丹堤花园”,对外宣传名称为“河源星河丹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楼盘属于在售状态。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注册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总关注人数6225人。2022年12月15日11时20分当事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发布了《掘金爆款,不可错过!学府&公园旁临街旺铺,重磅入市!》的推文,其内容宣称“项目规划社区幼儿园与九年一贯制公立华附学校就在约800米范围内,5000余师生稳定客源每天上下学必经商铺4次,庞大教育红利在握,掘金潜力客观”“百变全能铺,投资自用皆是赚”“星河丹堤临街金铺,可作双层铺,空间灵动”“‘最后一公里’的居民都将成为保底客群,无论是自用或者出租,都有无限的投资升值钱景,一铺养三代,投资自用皆是赚”等内容,其内容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该推文的阅读量为237,广告费用为18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销售中心一楼沙盘模型上将H1栋楼标示为售罄,但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销控表》显示并未售罄,挂售罄牌时该栋楼除4套样板房已售罄,但3月和4月有两套房办理了退房手续,当事人未对售罄牌进行摘除,构成发布房源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左右在销售中心一楼摆放了印有“读名校省30万学费 铺就孩子精彩人生”(以下简称“读名校展板”)和“低门槛 轻松置业”(以下简称“低门槛展板”)的两块展板,这两块展板是用来给销售员作为讲解的道具。其中,读名校展板上描述有“读名校省30万学费”“一胎抵首付 二胎抵按揭 三胎抵全款”“教你9年省30万的方法”等内容,其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广告费用为700元。

  当事人摆放的低门槛展板上描述有从“空间使用感、户型格局、生活配套”三方面将“河源星河丹堤建筑面积约89㎡三房两厅两卫”与“其他楼盘1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其他楼盘2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其他楼盘3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进行对比等内容。经调查,“其他楼盘1”是龙光城五期两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约:89㎡,“其他楼盘2”是十里东岸.江语城2+1房2厅1卫建筑面积约:88㎡,“其他楼盘3”是雅居乐明珠城2+1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约:89㎡。这三家楼盘是当事人的竞争楼盘,当事人通过“空间使用感、户型格局、生活配套”三方面,将当事人开发的楼盘与其他三家楼盘进行对比,通过列举其他三家楼盘的“不利因素”,例如“噪音不断”“生活压抑”“视野差”“容易潮湿”等,以贬低其他楼盘的描述手法,体现自身优势,此广告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内容。

  另查明,读名校展板上描述有“买星河丹堤 就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河源江东星河学校”,低门槛展板上还描述有“首期4万起 9月读华附公立学校”的内容,“华附公立学校”系指“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河源江东星河学校”。其内容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两个展板的广告费用分别为700元。因无法确认当事人在涉案广告发布期间发生的交易业务是否与涉案广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河源星河丹堤2021-2023年度广告微信服务合同》《关于广告费用情况说明》《河源星河丹堤广告设计清单》和支付月服务费的发票复印件7份、《商品房销控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关于河源星河丹堤营销中心展板整改的说明》、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后台截图、广告内容截图、《“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河源江东星河学校”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三方筹备会议纪要》复印件,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楼盘1”龙光城五期两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约:89㎡、“其他楼盘2”十里东岸.江语城2+1房2厅1卫建筑面积约:88㎡、“其他楼盘3”雅居乐明珠城2+1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约:89㎡的户型图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发布《掘金爆款,不可错过!学府&公园旁临街旺铺,重磅入市!》的推文,文中含有“‘最后一公里’的居民都将成为保底客群,无论是自用或者出租,都有无限的投资升值钱景,一铺养三代,投资自用皆是赚”“百变全能铺,投资自用皆是赚”“星河丹堤临街金铺,可作双层铺,空间灵动”等广告内容,其内容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销售中心一楼摆放的读名校展板,有“读名校省30万学费”“一胎抵首付 二胎抵按揭 三胎抵全款”“教你9年省30万的方法”等内容,其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销售中心一楼摆放的低门槛展板,有从“空间使用感、户型格局、生活配套”三方面将“河源星河丹堤建筑面积约89㎡三房两厅两卫”与“其他楼盘1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其他楼盘2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其他楼盘3建筑面积约89㎡两房两厅两卫”进行对比等内容。这三家楼盘是当事人的竞争楼盘,当事人通过“空间使用感、户型格局、生活配套”三方面,将当事人开发的楼盘与其他三家楼盘进行对比,通过列举其他三家楼盘的“不利因素”,以贬低其他楼盘的描述手法,体现自身优势,其内容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的行为。

  4.当事人销售中心一楼摆放的读名校展板上描述有“买星河丹堤 就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河源江东星河学校”内容,低门槛展板有“首期4万起 9月读华附公立学校”的内容,其内容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在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申请人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两个展板的广告费用分别为700元。因无法确认在涉案广告发布期间发生的交易业务是否与涉案广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5.当事人在销售中心一楼沙盘模型上将H1栋楼标示为售罄,但其提供的《商品房销控表》显示并未售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构成发布房源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的上述第五项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使用“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3600元。

  2.当事人在读名校展板的广告中使用“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1400元。

  3.当事人在低门槛展板的广告中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用语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0元。

  4.当事人在读名校展板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用语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

  5.当事人在销售中心一楼沙盘模型上将H1栋楼标示为售罄,但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销控表》显示并未售罄的行为,构成发布房源信息不真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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