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源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关于依法核查不正当竞争监测线索的通知》(粤市监价监竞争交字〔2023〕第F72号)及相关材料,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于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将河源******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发布的《掘金爆款,不可错过!学府&公园旁临街旺铺,重磅入市!》推文,转发在当事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房产信息网”上,该推文宣称“项目规划社区幼儿园与九年一贯制公立华附学校就在约800米范围内,5000余师生稳定客源每天上下学必经商铺4次,庞大教育红利在握,掘金潜力客观”“百变全能铺,投资自用皆是赚”“星河丹堤临街金铺,可作双层铺,空间灵动”“‘最后一公里’的居民都将成为保底客群,无论是自用或者出租,都有无限的投资升值钱景,一铺养三代,投资自用皆是赚”等内容,其广告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经调查,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为河源星******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了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友情赞助将河源******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星河丹堤”的上述推文直接转载在当事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房产信息网”上。当事人与河源******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转发上述广告为免费转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河源******有限公司也没有委托当事人发布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广告内容截图、微信公众号后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2023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转发上述广告,阅读量为36。属阅读量小,影响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发布含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其他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违法广告”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照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自查,进一步规范发布广告行为。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仍未规范发布公告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