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接举报,2023年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销售的两种型号电力电缆进行抽样送检。其中,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型号规格:YJV22-8.7/15KV 3×240㎟)经检验和复检,项目“导体电阻(20℃)”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型号规格:YJV22-8.7/15KV 3×240㎟)154米,出厂检验为合格。随后将上述电缆以单价618.24元/米销售给江门市某公司100米,销售货值为61824元。
本局对当事人库存剩余45米相关电缆进行了查封(抽样7米,抽样后当事人自检使用2米)。当事人启动召回后,将销售的100米电缆均召回,连同自检剩余的1米电缆,共101米电缆一并存放在中压车间内。该批次型号电缆总货值为95208.96元,因全部销售产品均已召回,故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1份,现场笔录1份,抽样单1份,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2.检验委托书2份,检验报告2份,当事人复检申请1份,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1份。
3.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
4.电缆生产记录1份,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3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
6.生产记录1份,供货合同1份,销售发货单1份,产品成本核算明细1份,调查笔录1份。
7.召回说明1份,整改报告1份。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西办罚告〔2023〕001)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因为一、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缆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以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知,列入目录的产品都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同时,由于上述电缆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属于产品质量重要项目,故认为该电缆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本局认为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根据检验报告及复检,上述电缆导体电阻与标准值极为接近(相差1.7%),(二)该电缆有且仅有导体电阻项目不合格,(三)当事人对电缆进行了出厂检测和后续自检,两次检测均合格,与标准值极为接近。
故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将已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电缆全部召回,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附件3:工商、质监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60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从轻处罚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前述内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缆共计146米。
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即95208.9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