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深办罚〔2023〕3号
当事人:中山市********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月6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核查材料的函》以及相关核查材料。2023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间,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中山市※※※※※※※公司等58家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215件,收取专利申请代理费31475元,扣除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费、税费等成本8725元,获取违法所得22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
3.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附件《专利代理收费情况明细表》、《知识产权申请委托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线索核查材料的函》及其附件的有关核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3〕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750元,并处罚款22750元,罚没款共计4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