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深办罚〔2023〕1 号
当事人:**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林XX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擅自代理专利申请96件,获违法所得37118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2.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XX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与专利申请人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当事人收款凭证;4.当事人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专利代理合作协议》;5.当事人出具的《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专利代理费用明细表》;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7.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有关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3年2月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3〕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制作了《专利代理费用明细表》,如实说明了96项专利代理费用等详细情况,并主动提供了大部分涉案委托合同、转账记录、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118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37118元。罚没款合计742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