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深办罚〔2023〕2号
当事人:广东****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梁**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至7月间,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中山市某公司和广东某公司共11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取违法所得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和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2份,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中山市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梁****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与广东某公司签订的《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合同编号:ZSGUANZHZUO(2022)-0427)、银行汇款凭证及退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含附件《专利代理费用清单》)。
5.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有关情况的报告》(含附件相关核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3〕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处罚款4620元,罚没款共计67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