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北办罚〔2022〕 001 号
当事人: 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MA56A21085
营业场所:云浮市云城区兴云东路270号云浮百盛国际广场公寓第二十三层2326号
负责人:孙XX
据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2年5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于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0份,获违法所得1707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
2.《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4.当事人提供下载于中国专利网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专利代理费用支出等。
5.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书。证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表态遵守法律法规。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7月1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办罚告〔2022〕00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该案立案以来,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补充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775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人民币170775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415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