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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2022〕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6-28 10:35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广东企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692404T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写字楼12层1号B

  法定代表人:姜明星                             

  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广东企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1年1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擅自代理专利申请32件,获违法所得2095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情况;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的事实;3.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姜明星和涉案专利代理委托人叶瑞山、邝湘林、惠州市耶利亚食品饮料公司、东莞市生旺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湘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并提交的《专利代理明细表》(专利申请人、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代理日期、税费、利润等信息明细);部分经被调查方确认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税费票据、专利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2〕4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称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回答问题,按要求整理提供相关资料,受疫情影响,经营不善,生活困难,请求处罚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950元;2.处违法所得3倍(6285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83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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