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6-28 09:55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东莞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WLP76N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1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浩

  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东莞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0年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与深圳市弘毅电池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13份,其中履行9份,共代理专利申请50宗,获违法所得5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浩制作的询问笔录、《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茂达集团内部业务协议、发票、转接单等。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1年1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0〕3009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人民币15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相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