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35652A
住所(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翟桂丽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转来《关于请依法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立案查办的函》,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代理申请号为201930664915.6、201930664930.0、201930664933.4、201930664940.4、201930665042.0、201930665712.9、201930665715.2、201930665736.4、201930665738.3、201930665740.0的专利申请,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即:申请内容为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对当事人经理蒙力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当事人与受托方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证明上述专利申请是当事人代理的;2、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1年1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0〕301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