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丁敬伟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作为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师,该公司指派当事人承办上述专利代理。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1年1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0〕301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接受深圳市德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派,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