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1X619N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5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锁
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与东莞市米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11份,其中1份因技术方案未成熟未履行,通过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的方式履行合同共10份。在履行合同中,1份是《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前履行的。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4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书锁制作的询问笔录、《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代交专利申请协议》、专利代理费用明细表等。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1年1月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0〕3008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7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即人民币102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